项 目 |
内 容 |
项目名称 |
民办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审批(民办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文化补习类非学历民办学校审批) |
办理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) 《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(中办发〔2016〕78号) 《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》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9号令 |
办理范围 |
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|
办理条件 |
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同意后,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。 |
提交材料 |
一、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,载明拟举办机构的名称、性质、学制、招生对象、执行招生范围、举办者、机构、管理体制、师资队伍、资产及经费、发展规划等。 二、举办者基本情况 1、举办者基本情况表;2、举办者身份证书、学历证书复印件;3、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(由街道或原单位开具)。4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,如各种荣誉证书等。 三、学校拟任负责人(校长)资格证明文件 1、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;2、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、学历证书印件;3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 四、学校理事会(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)组成人员名单 1、学校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;2、学校理事会成员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复印件;3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 五、教师及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、任课教师基本情况表;2、任课教师的学历证书、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;3、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;4、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。 六、资产及经费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 1、学校资产来源情况、资金数额。2、校园及校舍的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;3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;4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5、需要的证明材料。 七、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1、学校章程。其中注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。2、学校3至5年发展规划。 八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1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的证明。2、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书。3、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。 |
办理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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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时限 |
10个法定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
办理地点: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办理时间:上午:8:30-11:30 下午:13:00-16:30
联系电话:0434—3266492 15643436928
(法定时限:申请筹设的为30日 申请正式设立的为3个月 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)
(责任编辑:杨洋) [纠错]